中共如东县委 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扶海英才”计划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2012-07-12

中共如东县委文件

东发[2012]26号

                              

中共如东县委  如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扶海英才”计划的意见》

等文件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区党工委、管委会,县委各部委办局,县各委办局,县各群团组织,县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实施“扶海英才”计划的意见》以及《如东县“扶海英才”集聚计划实施办法》、《如东县“扶海英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如东县“扶海英才”支持体系建设行动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如东县委员会

如东县人民政府

                   20127月12日


关于实施“扶海英才”计划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尤其是高层次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人才在科学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现就实施“扶海英才”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扶海英才”,是指在我县以机械装备制造、化工、能源等为主体的主导产业,以及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等新兴产业领域中,具有现代管理理念和较强创新创业能力,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各类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从事研发工作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实施创新成果转化的各类工程技术关键人才;技术精尖、技能娴熟的高技能人才;各类紧缺专业人才。

实施“扶海英才”计划,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为指导,围绕县委提出的“三争三实”目标要求,以机制体制和政策创新为关键,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为根本,实施“三大专项计划”,以高层次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引领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努力以人才结构优先调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推进现代化新如东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实施“扶海英才”集聚计划。2015年,围绕全县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重点引进15个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200名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带动新兴产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紧缺专业优秀人才。

──实施“扶海英才”培养计划。2015年,选拔培养50名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100名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和200名中青年科学技术优秀人才。

──实施“扶海英才”支持体系建设行动计划。计划到2015年,打造100家县级以上创新创业载体、融资平台、人才服务载体等。其中,新增科技企业孵化器面积不少于30万平方米,引进高层次科研院所不少于1家,培育新兴产业基地不少于1家,新增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不少于2家,新增创投或股权投资企业不少于2家,新建人才公寓面积不少于30万平方米,建立“一站式”人才服务窗口不少于15家。

三、实施“扶海英才”集聚计划

(一)加大人才引进资助力度

1.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经评审,根据投资规模和项目进度,给予500~1000万元的项目经费投入;给予团队总额200~500万元资金补助。创业初期3年内融资所付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政府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并且3年内免收租金,对自寻创业场所的按同期市场价格给予3年的租金补贴。

2.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科院“百人计划”资助对象,国外知名大学终身教授,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带头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前3位完成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专家以及与前述对象相当的高层次人才,来如创(领)办企业,经评审,根据投资规模和项目进度,给予200—5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创业初期3年内融资所付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政府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创业场所并且3年内免收租金,对自寻创业场所的按同期市场价格给予3年的租金补贴。来我县企业实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项目的,签订3年以上合作协议,且每年在企业服务时间3个月以上的,经评审,给予一次性100万元项目资助。创(领)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担任实际工作职务并在如购房自住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购房补贴或提供不小于14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居住。3年内,根据实际在如工作时间,给予每月4000元的生活津贴。引进人才所在企业3年内因其贡献实现税收比上年增长50%以上的,对引进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给予全额奖励。

3.部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学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部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入选专家、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对象及与前述对象相当的高层次人才,来如创办(领办)企业,经评审,根据投资规模和项目进度给予100—3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创业初期3年内融资所付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政府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并且3年内免收租金,对自寻创业场所的按同期市场价格给予3年的租金补贴。以具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到我县企业实施产业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作协议,每年在企业服务时间4个月以上的,经评审,给予50—100万元项目资助。创办(领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担任实际工作职务,并在如购房自住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或提供不小于12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居住。3年内,根据实际在如工作时间,给予每月3000元的生活津贴。引进人才所在企业3年内因其贡献实现税收比上年增长50%以上的,对引进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给予全额奖励。

4.对引进的南通市“江海英才”引进计划入选对象及与之相当的高层次人才,来如创(领)办企业,经评审,根据投资规模和项目进度给予100—3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创业初期3年内融资所付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政府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并且3年内免收租金,对自寻创业场所的按同期市场价格给予3年的租金补贴。以具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到我县企业实施产业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作协议,每年在企业服务时间4个月以上的,经评审,给予50—100万元项目资助。引进前担任大型企业集团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引进到年上缴税收2000万元以上企业担任高管、企业给予50万元以上年薪、拥有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引进后为企业年新增地方税收500万元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全职在如工作,并在如购房自住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或提供不小于10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居住。3年内,根据实际在如工作时间,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引进人才每月享受生活津贴200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引进人才每月享受生活津贴1000元。引进人才所在企业3年内因其贡献实现税收比上年增长50%以上的,对引进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给予全额奖励。

5.纳入如东县“扶海英才”引进计划的其他高层次人才,来如创(领)办企业,经评审,根据投资规模和项目进度给予30-1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以具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到如东企业实施产业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作协议,每年在企业服务时间4个月以上的,经评审,给予30-5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符合产业发展重点的创新型企业,引进实施重大创新项目所需,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给予20万元以上年薪,拥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的专业技术人才及1项以上发明专利的高技能人才,经审核,给予人才一次性10万元奖励。引进前在大型企业集团或金融机构从事管理工作3年以上引进到年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企业担任高管、企业给予20万元以上年薪、拥有国内公认的执业资格、引进后为企业年新增地方税收150万元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全职在如工作,并在如购房自住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3年内,根据实际在如工作时间,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引进人才每月享受生活津贴200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引进人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人才每月享受生活津贴1000元。

6.促进如东籍优秀人才回流,对取得全日制硕士以上学历和学位的如东籍“985”、“211”高校毕业生回如工作,全职为企业服务满3年,除经评审可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购房补贴、生活津贴和个人所得税待遇外,一次性给予学费补助,硕士研究生每人2万元,博士研究生每人3万元。

7.加大各类人才计划配套奖励力度。对各类人才来我县创(领)办企业,或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指导申报上级各类人才计划资助。对从我县申报获得省级以上人才引进计划资助的,给予50%的配套扶持。

8.上述各类引进人才,在产业发展、自主创新和地方税收方面贡献突出的,各项资助还可适当上浮。

9.对特别优秀人才实行“一事一议”的特殊优惠政策。

(二)大力开展柔性引才工作。积极鼓励用人单位以兼职、挂职、短期聘用、人才派遣等多种灵活方式引进人才和智力,保证优秀人才来去自由。引导用人单位充分发挥柔性引进的各类高端人才的作用,通过技术合作、项目合作、技术入股、联合设立研发机构等多种形式引进科研成果。

(三)积极拓展招才引智渠道。进一步加强人才信息库和县外人才联络网点建设。建立招才引智、招院引所与招商引资“三招三引”新平台,加强与知名高校、重点科研院所、留学人员机构的交流合作,积极组织重点企业赴外开展招聘活动,定期举办人才智力交流大会。

(四)健全人才引进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各种社会资源在人才引进中的重要作用,对为我县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四、实施“扶海英才”培养计划

(一)拓展人才培训阵地。深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训机构人才培养合作,通过企业为主、政府资助的形式,定期选送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各类高层次人才进行高端培训。加强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与培训,加快优秀毕业生实习基地建设,优先培养紧缺型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鼓励部门、单位建立内部人才培养平台,开展自主培训,提升培养对象的素质和能力。

(二)创新人才培养机制。进一步强化对人才业绩的考核评估,对培养对象实行滚动管理。加强各类学术团体、高层次人才联谊会建设,积极组织并支持企业、科研机构举办各类学术交流、高层论坛等活动,推动科研协作,促进资源整合,提高创新能力。对县级以上优秀人才和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与研发人员研修深造及赴外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择优给予资助。

(三)加大人才培养资助力度。培养期内,给予培养对象每人每年1000-5000元的津贴补助,并择优给予一定的项目资助。培养对象以主要完成人身份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给予相应的配套奖励。培养对象以主要完成人身份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有1项奖励2000元。培养对象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获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或博士学位,给予5000元奖励,获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及硕士学位,给予3000元奖励。

五、实施“扶海英才”支持体系建设行动计划

(一)加快载体建设。加强与高层次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快培育能引领区域发展、支撑产业升级,具有国内一流、国际先进水平的重大创新平台,积极引进高层次科研院所。着重根据园区产业布局,培育产业导向鲜明、服务功能完备、人才集聚功能较强的新兴产业基地。持续推进科技企业、各类研发机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建设。根据载体建设情况,县政府给予一定奖励或资助。

(二)优化融资环境。积极推进政府主导的创业投融资体系建设,设立政府主导的创业投资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加大政府创业投资基金的扶持力度。对入选县以上人才计划引进人才,实施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创业项目,经申报评审,可由政府主导的创业投资基金给予300万元以上投资,并可在一定期限内按“本金加同期国债利息”退出;如损失,按持股比例分担。

(三)突出配套服务。加强专业化招才引智工作者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创业导师和创业人才行政助理选聘工作,不断优化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环境,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保姆式”、“一站式”服务,为人才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目标考核。建立健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加大对镇(区)和县级机关相关部门招才引智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督查,全面落实“一把手”抓“第一资源”责任。建立“扶海英才”计划执行情况考核评估体系,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对镇(区)和县级机关相关部门重点指标完成情况实行季度通报、半年督查和年度考核。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时跟踪了解,每季度通报各地、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年中,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地、各单位完成指标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年底,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各单位进行年度专项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并逐步扩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其达到或不低于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3%,重点扶持“扶海英才”计划。积极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健全人才发展投入机制,多形式、多元化投资人才资源开发。建立前置审核、过程控制、事后把关的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加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力度。“扶海英才”计划资助项目,按照从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注重工作激励。“扶海英才”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将作为人才工作先进单位评选的主要依据,镇(区)和县级机关相关部门年度指标完成出色的,优先推荐为人才工作先进单位。


如东县“扶海英才”集聚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人才强县和科技驱动战略,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产业人才集聚力度,以人才结构优先调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扶海英才”计划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如东县“扶海英才”集聚计划,围绕全县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到2015年,重点引进15个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200名能够突破关键技术、推进产业发展、带动新兴产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紧缺专业优秀人才。

第三条  按照产业导向、统筹推进、市场配置的原则,通过给予资金扶持、项目资助以及发放购房补贴、生活津贴等,积极吸引各类优秀人才来如创新创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县外新引进到如东企业工作的各类高层次产业人才,企业(集团)内部安排的人员流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扶海英才”集聚计划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其主要职责是审定年度引才计划和引才指南;审定集聚计划专项资金的年度经费预(决)算;审定专项资金资助对象、资助内容和资助额度;协调解决集聚计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扶海英才”集聚计划,统筹协调具体事务工作。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负责“扶海英才”集聚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履行牵头抓总职能,会同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做好“扶海英才”集聚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计划执行情况;

(二)县发改委主要负责提供县重点产业发展目录,提供和审查引进人才的投资方向;

(三)县经信委强化对创新创业人才的项目服务,引导创投机构和金融企业与“扶海英才”引进人才创(领)办的企业进行对接,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四)县人社局主要负责编制和发布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和人才引进公告,落实引进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常年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制定创业人才启动资金评审细则,负责组织启动资金评审和购房补贴、生活津贴、其他津贴的审核;牵头负责引进人才的资格审查,为引进人才办理相关引进手续,建立引进人才档案,提供“一站式”服务;

(五)县科技局主要负责编制并发布科技成果目录,组织科技项目对接,制定创新人才资助评审细则,负责组织创新人才资助评审;

(六)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引进人才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跟踪管理,并对经济效益指标进行审核和绩效评估;

(七)工商、税务部门主要结合职能落实我县人才政策体系中有关方面的优惠政策措施。

第三章  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引进人才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八条  优先引进能对我县产业结构优化、技术水平提升和高新技术产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特别是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等新兴产业领域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

符合支持重点,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形式来如投资创办科技型生产企业和现代服务企业,所创(领)办企业主导产品和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工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创业领军人才(团队):

1.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

2.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为所创(领)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不含技术入股);

4.主要精力为所创(领)办企业服务,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二)工程技术关键人才(团队)

掌握高新技术产品核心技术或拥有技术发明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技术发明成果被企业应用,市场潜力较大,能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技术关键人才(团队):

1.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

2.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3.引进后,能连续为所在企业服务3年以上,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三)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团队)

引进前在大型企业集团或金融机构从事管理工作3年以上,具有现代管理理念和较高管理水平,已取得较突出业绩,被年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企业引进并担任高管,企业给予20万元以上年薪,引进后为企业年新增地方税收150万元以上,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团队):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2.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3.引进后,能连续为所在企业全职服务3年以上。

(四)其他各类紧缺人才

在县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引进的,自主创新能力强,能为引进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各类紧缺人才:

1.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3.引进后,能连续为所在企业全职服务3年以上。

特殊优秀的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年龄等限制。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九条  征集需求。根据本县重点产业发展目录,向我县各镇(区)、重点企业和科技城等重点创新创业载体征求引才需求和创业合作项目,编制引才和创业合作项目目录。

第十条  发布与对接。通过相关媒体发布引才公告,通过组织开展国内外专场人才招聘会、项目洽谈会等活动,实现人才与需求主体的对接。

第十一条  申报与推荐。经成功对接并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由相关企业、人才载体负责申报引进人才资助计划。其中,创新类人才资助计划申报由县科技局负责接收,创业类及其他人才资助计划申报由县人社局负责接收;暂未落实合作企业的高层次创新人才,由个人直接向县科技局申报资助计划;暂未落实创业地点的高层次创业人才,由个人直接向县人社局申报资助计划。申报资助计划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扶海英才”集聚计划资助申请书;

(二)引进人才的企业或引进人才创(领)办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三)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护照)、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原件、复印件;

(四)引进人才载体与引进人才的聘用合同、合作协议和引进人才实施的项目计划书;

(五)可以说明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

(六)暂未落实合作企业或创业地点的引进人才提供本条第1、3、5款规定的材料和经过论证的项目实施计划书;

(七)仅申请生活津贴的人才,提供本条1、2、3、4款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团队)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与审定:

(一)对申请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启动资金扶持的引进人才,组织包括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资深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引进人才的管理能力、研发水平、所实施项目的先进性、市场潜力、实施风险、预期经济效益进行评审,形成推荐理由和推荐意见;

(二)对申请购房补贴、生活津贴以及其他补贴的引进人才,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评审推荐或审核提出的引进人才资助名单、资助内容和资助额度,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无异议的,与引进人才签订《项目实施目标责任协议书》,下达引进人才资金资助计划。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对引进的各类人才提供资金扶持,并给予购房补贴、生活津贴等资助及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具有3名以上掌握核心技术的团队成员,成员中既有技术专家也有管理专家,技术水平国际先进、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管理模式先进、能引领我县产业转型升级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经评审,根据投资规模和项目进度,给予500~1000万元的项目经费投入;

2.给予团队总额200~500万元资金补助;

3.创业初期3年内融资所付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政府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并且3年内免收租金,对自寻创业场所的按同期市场价格给予3年的租金补贴。

(二)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科院“百人计划”资助对象,国外知名大学终身教授,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带头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前3位完成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专家以及与前述对象相当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来如创(领)办企业,经评审,根据投资规模和项目进度,给予200—5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创业初期3年内融资所付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政府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创业场所并且3年内免收租金,对自寻创业场所的按同期市场价格给予3年的租金补贴;

2.以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到我县企业实施产业化,签订3年以上合作协议,且每年在企业服务时间3个月以上的,经评审,给予一次性100万元项目资助;

3.创办(领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担任实际工作职务,并在如购房自住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购房补贴或提供不小于14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居住;

4. 3年内,根据实际在如工作时间,给予每月4000元的生活津贴;

5.引进人才所在企业3年内因其贡献实现税收比上年增长50%以上的,对引进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给予全额奖励。

(三)部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学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部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入选专家、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对象及与前述对象相当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来如创办(领办)企业,经评审,根据投资规模和项目进度给予100—3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创业初期3年内融资所付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政府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并且3年内免收租金,对自寻创业场所的按同期市场价格给予3年的租金补贴;

2.以具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到我县企业实施产业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作协议,每年在企业服务时间4个月以上的,经评审,给予50—100万元项目资助;

3.创办(领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担任实际工作职务,并在如购房自住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或提供不小于12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居住;

4. 3年内,根据实际在如工作时间,给予每月3000元的生活津贴;

5.引进人才所在企业3年内因其贡献实现税收比上年增长50%以上的,对引进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给予全额奖励。

(四)南通市“江海英才”引进计划入选对象及与之相当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来如创(领)办企业,经评审,根据投资规模和项目进度给予100—3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创业初期3年内融资所付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政府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并且3年内免收租金,对自寻创业场所的按同期市场价格给予3年的租金补贴;

2.以具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到我县企业实施产业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作协议,每年在企业服务时间4个月以上的,经评审,给予50—100万元项目资助;

3.引进前担任大型企业集团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引进到年上缴税收2000万元以上企业担任高管、企业给予50万元以上年薪、拥有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引进后为企业年新增地方税收500万元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全职在如工作,并在如购房自住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或提供不小于10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居住;

4. 3年内,根据实际在如工作时间,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引进人才每月享受生活津贴200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引进人才每月享受生活津贴1000元;

5.引进人才所在企业3年内因其贡献实现税收比上年增长50%以上的,对引进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给予全额奖励。

(五)纳入如东县“扶海英才”引进计划的其他高层次人才,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来如创(领)办企业,经评审,根据投资规模和项目进度给予30—1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2.以具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到如东企业实施产业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作协议,每年在企业服务时间4个月以上的,经评审,给予30—50万元的项目资助;

3.对符合产业发展重点的创新型企业,引进实施重大创新项目所需,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给予20万元以上年薪,拥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的专业技术人才和1项以上发明专利的高技能人才,经审核,给予人才一次性10万元奖励;

4.引进前在大型企业集团或金融机构从事管理工作3年以上引进到年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企业担任高管、企业给予20万元以上年薪、拥有国内公认的执业资格、引进后为企业年新增地方税收150万元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全职在如工作,并在如购房自住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

5. 3年内,根据实际在如工作时间,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引进人才每月享受生活津贴200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引进人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人才每月享受生活津贴1000元。

第十四条  促进如东籍优秀人才回流,对取得全日制硕士以上学历和学位的如东籍“985”、“211”高校毕业生回如工作,全职为企业服务满3年,除经评审可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购房补贴、生活津贴和个人所得税待遇外,一次性给予学费补助,硕士研究生每人2万元,博士研究生每人3万元。

第十五条  对从我县新申报获得省级以上人才引进计划资助的,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50%的配套扶持;对海外人才个人及所在企业获得的省级以上各类留学人员科技择优资助项目,给予1:1的资金匹配。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享受省、市人才计划同一项目资助的,按从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上述各类引进人才,在产业发展、自主创新和地方税收方面贡献突出的,各项资助还可适当上浮。

第十八条  对特别优秀人才实行“一事一议”的特殊优惠政策。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政策扶持资金按下列办法进行拨付:

(一)人才资助资金分3期拨付,引进人才签订《项目实施目标责任协议书》后拨付首期资助资金,首期资助金额最多不超过资助总额的50%;经项目中期验收,完成协议书约定的经济效益、技术成果指标,拨付第二期资助资金,一、二期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资助总额的80%;完成协议约定的全部内容,通过项目终期验收后拨付余款;

(二)分期拨款时,除首期外,其余拨款由引进人才单位向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提出申请,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按《项目实施目标责任协议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及审计评估意见提出拨款初步意见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将款项拨到引进人才单位,再由引进人才单位发放到引进人才个人;

(三)购房补贴凭房产证拨付; 

(四)生活津贴由用人单位提供有效证明,每年集中拨付到引进人才单位,再由引进人才单位发放到引进人才个人。生活津贴按月计资,年终结算核准。年度内在县内企业流动的,可根据《劳动合同》合并计算资助月份;每年12月份已不在我县企业工作的,均不再列入该年度资助对象范围。

第二十条  受资助人才和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若有欺诈行为,或无正当理由中止项目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受资助的资格,追缴已资助的经费,5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或个人的申报,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策扶持资金负担:

(一)企业引进人才启动经费、项目资助和生活津贴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二)创业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其他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由引进人才单位和县财政各承担50%。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启动资金、项目资助主要用于项目产业化、购置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改善工作条件等。引进人才单位要按会计制度规定专账核算,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如东县“扶海英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加强我县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现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扶海英才”计划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如东县“扶海英才”培养计划,旨在选拔培养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创业能力强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加大培养和扶持力度,促其更好地发挥作用,为实现我县“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第三条  从2012年起,选拔培养50名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100名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和200名中青年科学技术优秀人才。

通过培养,到2015年,第一层次50名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有50%进入省“333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或市“226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以上,在相关领域取得显著成果和突出业绩,在省内科学技术界具有较高知名度;第二层次100名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中有50%以上进入市“226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或“扶海英才”培养计划第一层次以上,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取得显著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实绩明显,成为市级学术技术骨干;第三层次200名中青年科学技术优秀人才达到“扶海英才”培养计划第二层次标准,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取得显著成果,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实绩明显,成为县级学术技术骨干。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四条  培养对象人选的基本条件:思想品德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或有较强的职业技能,自主创新能力强,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第五条  第一层次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人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周岁以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来,在自然科学研究中,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或省(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重要贡献人员,省(部)科技进步三等奖、市(厅)科技进步一等奖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近五年来,在经济社会发展一线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取得较好经济效益,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三等奖、市(厅)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一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

3.近五年来,在省以上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研究、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突出贡献者。

4.近五年来,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发表重要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近五年来,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显著,对我县宣传文化事业作出重要贡献,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发展潜力,在本专业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6.近五年来,在基础教育领域及其他领域作出较大贡献,在全市及本行业有较高知名度,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7.近五年来,在应用技术领域,具有高超技能水平,在推动技术创新和科学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第六条  第二层次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人选一般年龄在45周岁以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来,获得省(部)科技进步奖、市(厅)科技进步二等奖、县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奖励项目或一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2.近五年来,在市以上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研究、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突出贡献者。

3.近五年来,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五篇以上论文,获得市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近五年来,在宣传文化和基础教育领域成绩突出,对我县宣传文化和基础教育事业作出积极贡献,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行业业务骨干。

5.近五年来,在工农业生产一线,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技能人才和优秀科技人才。

第七条  第三层次中青年科学技术优秀人才人选一般年龄在40周岁以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来,获得市(厅)科技进步三等奖、县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或一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2.近五年来,在县以上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研究、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突出贡献者。

3.近五年来,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五篇以上论文,获得县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近五年来,在宣传文化和基础教育领域成绩突出,对我县宣传文化和基础教育事业作出积极贡献,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行业业务骨干。

5.近五年来,在工农业生产一线,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能人才和优秀科技人才。

 

第三章  选拔办法

第八条  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培养对象人选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个人也可以自荐,推荐材料需经本单位或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组织审核。

第十条  培养对象人选由各镇(区)、县相关部门初步评审后,择优报送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成立如东县“扶海英才”培养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对推荐的人选进行技术评审。在技术评审的基础上,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审,最终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列入培养计划的培养对象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公布名单、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已经进入省“333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以上或市“226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以上的培养对象,直接纳入“扶海英才”培养计划第一层次进行培养管理;已经进入市“226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的培养对象,直接纳入“扶海英才”培养计划第二层次进行培养管理。

 

第四章  培养措施

第十四条  组织培训研讨。定期举办培训班、研讨班,选送培养对象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学习或工作,提高其学术技术水平。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定期培训工作以县为主,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定期培训工作以各镇(区)和相关部门、单位为主,培养期内,每位培养对象参加集中培训研讨不少于2次。建立导师制,积极为培养对象聘请相应领域的专家作为学术导师,提高培养起点,促其加快成长。

第十五条  加大培养资金投入。

1.发放津贴补助。第一层次培养对象每人每年5000元,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每人每年2000元,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每人每年1000元。

2.实施项目资助。在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扶海英才”培养计划培养对象项目资助专款,主要用于支持培养对象开展科研攻关、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举办重大学术活动、出国培训进修、出版学术成果等。项目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每次资助不超过10项,对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择优给予2-5万元的项目资助;对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择优给予适当资助。

3.给予配套奖励。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承担国家和省、市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培养期内,培养对象以主要完成人身份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经申报确认,按获奖金额分别给予100%、80%、60%的配套奖励;培养对象以主要完成人身份获得省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经申报确认,按获奖金额分别给予50%、30%、20%的配套奖励;培养对象以主要完成人身份获得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经申报确认,按获奖金额分别给予40%、30%、20%的配套奖励。培养对象以主要完成人身份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有1项奖励2000元。培养对象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获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或博士学位,给予5000元奖励,获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及硕士学位,给予3000元奖励。

4.已获得省、市各类人才培养工程津贴补助、同一类型配套奖励的,按从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改善生活工作条件。定期组织培养对象进行健康体检、疗养。建立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培养对象在科技创新、学术研究及生活等中遇到的困难。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作用。积极组织培养对象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开展决策咨询、重大项目攻关和面向基层群众的技术服务、知识培训等,在服务发展中提升本领。充分发挥培养对象在学科建设和人才梯队建设中的骨干带头作用,着力加强创新团队建设。

第十八条  优先推荐培养对象作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333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市“226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人选。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如东县“扶海英才”培养计划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做好日常培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培养对象要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与所在单位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每年要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和培养工作主管部门报告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培养对象进行年度考核和培养期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等次。考核不合格的,暂停发放当年津贴补助,待申请再次考核并通过后再行发放,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培养资格,不再发放相关津贴补助。培养期考核将作为下一批次推荐培养对象和国家、省、市级专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培养对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信息,跟踪人才成长,加强对培养对象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立滚动管理制度。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行为;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原单位;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工作调动不再符合培养条件的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取消其培养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如东县第八轮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工程2012年培养周期结束后不再实施,在此期间如入选“扶海英才”培养计划的,其培养资助按从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如东县“扶海英才”支持体系建设

行动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通过人才支持体系的建设,吸引、集聚一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打造一批创新团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升,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现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扶海英才”计划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到2015年,打造100家县级以上创新创业载体、融资平台、人才服务载体等。其中,新增科技企业孵化器面积不少于30万平方米,引进高层次科研院所不少于1家,培育新兴产业基地不少于1家,新增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不少于2家,新增创投或股权投资企业不少于2家,新建人才公寓面积不少于30万平方米,建立“一站式”人才服务窗口不少于15家。

 

第二章  支持体系形式

第三条  新创业载体包括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软件园、科技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企业科技研发平台(企业院士工作站、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

第四条  融资平台包括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机构等。

第五条  人才服务载体包括“一站式”人才服务窗口、镇(区)人才工作站、企业人才工作室等。

 

第三章  载体建设

第六条  各镇(区)、各企业投资建设的科技孵化器,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经工商注册登记正式挂牌,符合企业入驻条件,并发布对外招商(科技企业)公告,且入驻孵化器企业达到10家以上的,经考核认定,给予孵化器投资补贴50万元。

第七条  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再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八条  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九条  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留学生创业园和各类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含产业人才小高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十条  新批准设立的企业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5万元的建站奖励。

 

第四章  融资环境

第十一条  设立政府主导的创业投资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根据科技创业企业的团队力量、科技含量、项目前景等因素,通过无偿资助、偿还资助、直接股权投资、引导性投资等方式,专项用于扶持各类科技创业人才、项目和企业。

第十二条  对入选县以上人才计划引进人才,实施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创业项目,经申报评审,可由政府主导的创业投资基金给予300万元以上投资,并可在一定期限内按“本金加同期国债利息”退出;如损失,按持股比例分担。

 

第五章  配套服务

第十三条  为创业人才选聘创业导师和行政助理,选聘对象如下:具有成功创业经历的企业家,具有丰富企业工作经验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具有创业辅导服务经验的专业人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从事企业经营管理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党政机关中熟悉创业政策、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其他具有创业辅导工作特长的人员。

第十四条  镇(区)、重点企业根据“六有”要求(有牌子、有场所、有人员、有制度、有电话、有台账),着手建立人才工作站(室),镇(区)和重点企业人才工作站(室)建成率100%。

第十五条  人社局按照一窗接件、并联审批、集中反馈、专员办理、统一建档的要求建立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并指导镇(区)配套建立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办理引进人才企业注册、项目申报、身份认定、落户、子女入学等工作生活方面的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建设开发遵循“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原则。政府投资建设开发的人才公寓建设开发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建设用地性质规划为住宅,纳入保障性住宅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涉及需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参照廉租房政策予以免缴;建成后用水、用电、用气等费用按照住宅标准收费。企业参与投资开发的,必须在人才公寓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采用招拍挂形式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免缴。建成的人才公寓,企业拥有有限产权,房屋所有权证注明“人才公寓”。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强化组织领导。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如东县“扶海英才”人才支持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牵头实施。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镇(区)和人才所属单位要积极参与,周密部署,精心实施。

第十八条  强化考核评估。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牵头,人社局、科技局、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支持载体的审批、过程控制和评估验收等工作,涉及资金补助的,提出建议意见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类载体在享受资金扶持时,如果与县现行奖励政策、资金扶持政策重复的,按照同个项目只能奖励一次和从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奖励或资金扶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