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印发如东县金融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政府关于印发如东县金融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15〕3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现将《如东县金融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如东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4日
如东县金融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困难,根据《江苏省金融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苏财金〔2012〕72号)精神,设立如东县金融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为确保资金池高效、规范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池资金是信用保障资金,用于推动合作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对放贷银行发放贷款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承担有限代偿责任。
第三条 资金池资金初期规模为1000万元,其中:县级财政安排500万元,向省级财政争取500万元。以后可根据省财政政策及运作效果增大资金池规模。镇(区)政府对推荐企业承担部分风险责任。资金池资金由县财政局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核算。
第四条 合作银行由县科技局、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签订合作协议。
第五条 资金池由县财政局、科技局共同管理。县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县科技局在镇(区)推荐的基础上,负责资金池科技型中小企业客户库的建立和筛选,并牵头组织县相关经济管理部门及监督部门对筛选出的企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审批,向合作银行推荐。
第六条 资金池的使用遵循“财政出资、政府推荐、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其风险责任由合作银行、县(含镇、区)级财政按协议规定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七条 资金池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如东县注册,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
(二)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
(三)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拥有良好的研发和管理团队,具备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意识和能力,具备较高的市场拓展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在相关合作银行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合作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备及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能力;
(五)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等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符合资金池合作协议中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在满足第七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优先支持对地方税收贡献度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优先支持具有发明专利权、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企业;优先支持建有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中小企业;优先支持列入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相关人员创办或服务的企业。
规模以上企业未建立研发机构和产学研合作关系的,当年没有申请发明专利(或未承诺申请发明专利)的,资金池不予支持。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九条 合作银行的选定: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确定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政府采购的标的为贷款放大倍数、贷款利率最高上浮比例、银行承担风险损失比例、抵押担保率(符合要求的抵押、担保价值占贷款之比)等四项指标。其中贷款放大倍数最低10倍;贷款利率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30%;银行承担的风险损失比例最低30%。具体权重和得分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条 企业的推荐
企业填写《如东县风险补偿资金池贷款企业申报表》。各镇(区)组织本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筛选,并出具推荐意见;对前期推荐但已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撤销推荐申请。
县科技局对各镇(区)上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初审并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客户库,从中筛选出一定数量企业进行评审。
县科技局牵头相关经济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对筛选出的企业进行评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推荐给合作银行。
资金池贷款企业申报推荐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首期推荐给合作银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以后各期对推荐企业库进行动态调整:推荐当期评审合格的企业,撤销前期推荐但已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企业总数保持100家以上。如资金池规模增大,相应增加推荐企业总数。
列入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相关人员创业贷款项目,由县科技局会同相关人才管理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推荐给合作银行。
第十一条 签订合作协议
根据政府采购结果,县科技局、财政局与合作银行签订协议,并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后生效。
合作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资金池信贷放大倍数,达到最大放大倍数的时间;贷款利率;银行承担风险损失;抵押担保率(符合要求的抵押、担保价值占贷款之比);特色服务承诺等。
根据合作协议,县财政向合作银行专用账户存入风险补偿资金,按一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信贷风险补偿最高额度以存入合作银行专户中风险补偿金余额为限。贷款损失追偿由合作银行负责。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对资金池企业客户库中申请贷款企业进行信贷调查和审核,并独立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单户限额,中小科技型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列入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相关人员创业贷款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三条 资金池贷款应为合作银行新客户企业的新增贷款或老客户企业的增量贷款,合作银行不得因资金池贷款的发放而压缩原有企业正常贷款,不得将企业原有贷款变相置换为资金池贷款。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每月5日前向县科技局、财政局报送企业贷款、还贷情况。县科技局牵头定期召集相关经济管理部门、监管部门和合作银行召开例会,对资金池运作情况和问题进行交流研究,对重大事项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章 贷款管理与代偿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负责对借款企业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和风险控制,负责对借款企业的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应要求借款企业及时整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县科技局、财政局。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在贷款管理过程中,发现借款企业有弄虚作假、无法正常还贷等重大问题的,应及时中止贷款,追究借款企业的法律责任,并书面告知县科技局、财政局。
第十七条 发生贷款逾期,合作银行应在贷款逾期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县科技局、财政局。并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逾期原因,判断企业债务偿付能力,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县科技局、财政局。
(一)对企业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发生贷款逾期,但在合作银行规定的宽限期内可以归还贷款的,由合作银行跟踪督促借款企业及时还款。
(二)对企业确因经营困难无法及时还款的,由合作银行进行追偿。
(三)对恶意拖欠贷款的企业,由合作银行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偿。
第十八条 借款企业因市场、经营等原因确实无法及时足额还款并列入不良贷款的,经县科技局、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认定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损失按合作协议规定的比例,由资金池专户先行补偿,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合作银行负责对借款企业进行追偿,依法追偿所得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协议规定比例划入资金池专户冲减代偿。
第十九条 借款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借款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后的代偿净损失部分,由县科技局、财政局按合作协议共同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镇(区)对所推荐企业发生的资金池代偿净损失部分承担10%的责任,在收到县科技局、财政局通知后,将资金划入资金池账户。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资金池账户将不予代偿:
(一)列入不良贷款当年,合作银行对资金池企业客户库中企业的工业贷款投放同比下降的;
(二)合作银行将企业原有贷款变相置换为资金池贷款,所形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代偿净损失核销需要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其他要求的补充资料。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规定骗取、套取银行贷款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县科技局、财政局报送企业借款情况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资金池支持企业情况、贷款发放及损失情况、代偿及追偿情况,科技贷款项目基本情况表及统计表等。
第二十四条 县科技局、财政局对资金池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资金池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分析和评价资金池政策执行效果。
第二十五条 资金池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