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县政府关于进一步
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东政发〔2014〕5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加速集聚科技资源,进一步鼓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步伐,提升区域科技创新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明确如下:
一、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
1.鼓励重点企业高水平研发平台建设。支持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建,当年认定为省级培育点的,奖励30万元,获得科技部授牌,再奖励50万元;当年认定或立项为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理事长单位、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的,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或立项为省级研究生工作站、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的,奖励5万元;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设的企业研究院,符合建设要求并正常运行的,奖励5万元。
2.当年认定为国家火炬高新技术企业的,每个奖励5万元;当年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的,每个补助3万元,申报成功的,再奖励3万元;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的,每个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当年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产品的,每个奖励1万元;科技成果通过国家、省、市级鉴定的,每个项目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8000元的一次性资助;承担国家火炬、星火计划,并验收通过的,每个奖励2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个奖励3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分店、农村科技服务超市便利店的,每个奖励6万元。
3.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鼓励企业将享受税收政策减免的税金主要用于研发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同时,安排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专项培训经费5万元,用于对全县科技型企业进行专题培训。
4.经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所取得的项目资金,企业按科技项目资金管理要求使用且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作为不征税收入。
5.发明专利权直接授权或发明专利权转移到我县的,每件资助1万元;国外专利(含PCT)申请受理、授权的,每件分别资助1万元、2万元;对当年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限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每件资助4000元(每个企业不超过5件,与发明专利不重复资助);年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或年授权和引进发明专利10件以上的企业或个人,奖励2万元;年授权外观设计专利50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0件以上的企业或个人,奖励2万元(与用于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用新型专利不重复资助);鼓励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对通过国家、省评价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二、大力推进创新型镇(区)建设
6.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每新增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镇(区)3万元。镇(区)内新增的首次认定,并符合优惠税率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复评和重新认定),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部分,县不参与分成,全部留给镇(区),用于镇(区)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7.由镇(区)投资与高校院所共建的产业研究院(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对符合建设要求并正常运行的,由县财政按镇(区)现金投入的20%以内给予奖励;高校院所来如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全年服务企业10家以上且取得实效的,资助运行经费10万元。
8.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奖励2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省级科技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现代农业科技园区、省级创新型试点乡镇的,奖励10万元。
三、加强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9.鼓励企业开展高水平研发和工业性试验活动。面向院士工作站承担单位、顶尖人才和省创新人才专家落户企业,设立“县级重点科技研发和工业性试验项目”专项计划。申报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申报单位申报前20个月,添置的专用小试或工业性试验设备总额大于200万元;申报前20个月取得关联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所研发产品经权威机构检测性能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已经开始销售且用户试用意见良好。由县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组织评审、公示,报县政府同意后,每个项目给予25万元奖励。
10.设立“县级中小型科技企业科技支撑项目(工业、社会发展)”专项计划。计划面向中小型科技企业,重点向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政策性贷款企业倾斜,所研发的产品经权威检测机构检测性能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工业支撑项目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申报前20个月取得关联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申报前两个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不少于50万元或连同技术转让费支出不少于100万元。社会发展支撑项目(重点支持生物技术与新医药发展)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申报前20个月取得关联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申报前两个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不少于20万元或连同技术转让费支出不少于50万元。由县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组织评审、公示,报县政府同意后,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
11.鼓励科技成果在我县转化,设立“县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专项计划。申报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产品或技术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改造传统领域范畴;项目申报前36个月取得相关联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3个;申报前两个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平均不少于400万元或连同技术转让费支出平均不少于500万元;单一品种(或系列品种)形成应税销售3000万元以上;申报年承担企业全口径年税收入库不得少于1000万元,且原则上不得比上年下降。由县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组织评审、公示,报县政府同意后,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该项目评审通过后,每个项目先行拨付25万元。拨付次年实施项目跟踪管理,在相关销售、税金指标仍然达到以上标准时,再拨付25万元。
四、建立科技驱动激励制度
12.继续实施县级科技进步奖奖励制度,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若干个,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13.在全县经济工作综合考核中设立“创新杯”,对获得“创新杯”金、银、铜杯的镇(区)及科技工作先进个人,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当年科技兴市功臣、科技兴县功臣,每人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在全县骨干高新技术企业和镇(区)研发经费统计工作人员中,开展先进个人评选,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14.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促进相关机构发明专利在我县进行转化和维护,每年度根据引进发明专利数作相应调整。
以上各项政策,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当年该企业入库税金的地方留成。县级科技计划的奖励资金,由县、镇(区)按财力分成比例分别负担。以上政策资金,原则上在下一年度上半年进行兑付。本文件规定的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如有与县内已出台仍在执行的文件中有相同或类似奖励条款的,上级财政扶持项目相同的奖励,按就高原则执行。
本意见由县科学技术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如东县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