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印发《如东县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政府关于印发《如东县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15〕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现将《如东县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如东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2日
如东县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紧密结合,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新兴产业,经县政府同意,设立如东县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县风险补偿资金”)。为确保县风险补偿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风险补偿资金为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风险补偿资金”)配套资金,用于争取省风险补偿资金对我县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支持和补偿县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在支持我县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款损失。
第三条 合作银行在省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金融机构中选择。
第四条 县风险补偿资金来源为县财政预算安排及其银行专户存款利息,由如东县生产力促进中心在合作银行开设“县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县风险补偿资金由县科技局、财政局共同管理,县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风险防范”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县科技局具体负责县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与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组织项目申报、受理与初步审查筛选;会同县财政局、发改委根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申报通知相关要求筛选、推荐支持项目;负责签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跟踪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如期偿还贷款及利息;协助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审核项目代偿申请与核销建议等。
第七条 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县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落实县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对其专户进行监督;会同县科技局根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申报通知相关要求筛选、推荐支持项目。
第八条 合作银行主要职责是:会同县科技局对项目开展实地调查,进行财务风险评估,按照银行信贷业务要求完成信贷审查审批;负责签订《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等相关合同;贷款发放;跟踪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如期偿还贷款及利息;对不能如期还款的企业进行追偿。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九条 县风险补偿资金作为信用保障资金,以引导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项目贷款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十条 各省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金融机构在如东的分支机构对县风险补偿资金有合作意向的,向县科技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县科技局、财政局择优确定合作银行。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在省及县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的基础上给予10倍放大贷款授信,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基础上予以一定的利率优惠。
第十二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县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对所贷项目贷款损失各自分担的具体风险比例,由有关合作协议予以明确。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的授信贷款重点支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内企业,备选企业库内企业应符合《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苏科高〔2012〕402号)及省有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标准条件。申请授信贷款支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企业和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的授信贷款用于扶持我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果转化项目,其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技术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领先;
(二)拥有作为申报项目依托的自主知识产权;
(三)项目实施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已完成研究开发,技术成熟度高,具备产业化生产的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的授信贷款优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一)省级以上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园区内的企业;
(二)国家、省及县各类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资助对象所创办的企业;
(三)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六条 县科技局按照省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项目的年度申报通知、贷款额度及业务操作规程等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七条 授信贷款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贷款(项目)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项目情况的佐证材料(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批准文件、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
(五)项目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商标专用权证书、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新药证书等);拟抵押房地产权属证明材料;
(六)与申报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佐证材料(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书复印件)。
第十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企业向县科技局申报。县科技局依据贷款项目的申报条件与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相关抵(质)押物法律状态,企业运行状况等进行初审后,经县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委联席会议进行评审、筛选和推荐。
第十九条 县科技局根据联席会议审核结果,在省核定的贷款控制额度内将项目推荐给合作银行,由其对申报项目的财务风险等进行评估。经县科技局审核推荐和合作银行评估合格的项目,县科技局集中推荐至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二十条 经省批准贷款的项目,由合作银行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对批准贷款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以相应的自主知识产权作为质押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个人房产进行抵押。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项目首次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同一个贷款项目续贷次数不超过2次,续贷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风险补偿
第二十三条 县科技局、财政局与合作银行应共同做好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中,县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贷款项目进展情况的日常跟踪管理,协调各方共同推进项目实施,并及时向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合作银行负责项目贷款后的财务监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贷款期内被并购重组的,其还款责任由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未能按期归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发放贷款的合作银行应负责追偿,项目承担单位对贷款项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经营行为导致项目失败、中止,致使贷款无法归还的,合作银行可在启动追偿工作程序后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由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审核,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批;经批准的风险补偿项目由省合作金融机构和合作银行按责任比例从省及县风险补偿资金中划款补偿。
因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的项目贷款风险,按国家相关金融政
策办理,财政不予补偿。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科技局、合作银行有权提前追讨项目承担单位的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2)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
(3)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项目实施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材料的。
第二十八条 发生风险补偿的项目及其承担单位列入县级
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如东县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东政发〔2012〕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