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
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政发〔2016〕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优化运营模式,增强盈利能力”的精神,按照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相关部署以及《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和《市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6〕17号),现就切实降低我县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金融支持,降低融资成本
(一)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为自律,维护存贷款利率定价秩序,严格落实国家利率政策。通过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公开曝光典型案件等方式,严格依照银监会 “七不准”、“四公开”要求,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切实整治层层加码加价行为。加大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规范和整治力度,查处银行服务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为,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人民银行如东县支行、县金融办、县发改委)
(二)积极拓宽融资渠道。落实推进上市和新三板扶持政策,鼓励扩大股权、债券等直接融资。加快建立各类政府性产业基金,推动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引进和组建。发展普惠金融,争取各银行上级行对如东扩大信贷投放和资金配置,2016年力争全年新增工业贷款20亿元。扩大政府应急转贷基金规模。对符合规划布局要求的企业,经审核企业亩均销售、亩均税收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厂房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规定的,优先补办土地证、房产证,为企业融资抵押提供方便。县政府建立3000万元“过桥”资金池,增强县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协会“过桥”服务能力。设立专用账户,封闭运行。降低“过桥”成本,互助协会对“过桥”企业收费由原日万分之五降为日万分之三。(县金融办、人民银行如东县支行、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城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
(三)支持金融产品创新。引导金融机构紧密结合如东实际,加快发展支持实体经济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整合银政企资源,建立完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释放信贷投放潜能,加快“苏科贷”、“科技型担保贷款”、“创业创新贷”、“税易贷”、“税e融”、“助保贷”、“服贸贷”、“服务之星”、“财服贷”、“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等创新型金融产品创新运用。(人民银行如东县支行、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金融办、县发改委)
(四)改进信贷管理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审批门槛,支持金融机构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扩大续贷政策适用范围。深入开展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通过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降低小微企业“过桥”融资成本。(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委)
二、加强用能用地管理,降低用能用地成本
(五)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电力市场化改革。从2016年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价格下调3.12分/千瓦时,积极争取扩大电力与大用户直接交易范围,对符合产业政策,年用电量超过1000万度以上工业企业纳入申报范围,并通过开展企业用电体检活动、空载变压器临时减容、优化功率因素等手段,切实降低企业综合用电成本。加快燃气管网规划和建设力度,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天然气终端价格下调30%以上。规范热电企业价格行为,有效落实蒸汽价格煤热联动机制。(县发改委、县能源局、如东供电公司)
(六)实行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实行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推行工业用地差别化定价,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对认定的新兴产业用地按《县政府关于提高全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的意见》(东政发2014〕52号)确定出让底价。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租金,按《县政府关于公布应用我县土地年租金最低价格标准的通知》(东政发〔2014〕58号)明确的要求,各镇区根据所辖区域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区位条件、土地市场价格水平、承租人是否支付土地取得费用等因素,在县确定的土地年租金最低价格标准基础上研究制定具体土地租金标准并报县政府备案。在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房屋租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降低企业首次用地成本,积极探索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转租和抵押的新途径,方便企业用地。(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委、县城管局、各镇区)
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降低投资成本
(七)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对工业企业设备投入实施分档奖励,凡一年内竣工投产,设备投入300万元(含300万元)-500万元按照设备投资额的3%奖励;设备投入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设备投资额的6%奖励;设备投入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的部分按照设备投资额的8%奖励;设备投入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奖励500万元。以上所有奖项均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当年不足的延后一年兑现)。(县发改委、县财政局)
(八)激励企业兼并重组。无关联关系方成功并购县内企业,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实际出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并购完成后仍在本县纳税,且税收同比增长的,给予并购后企业100万元补助(不超过并购后企业12个月内税收地方留成)。(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九)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对三层以上(含)生产性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每平方米30元给予项目主体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
四、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经营成本
(十)落实稳岗新政策。对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按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费用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1年以上,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吸纳1人给予一次性补贴4000元。在继续实施现有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基础上,2016—2018年再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0.5个百分点。(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十一)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引导企业通过经营模式转变实现贡献总量较快提升。当年新投产工业企业(上年无基数)应税销售超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年应税销售新增亿元以上(新投产企业正常生产一年以上)生产制造型企业且当年增值税税负不低于全县平均水平的,每新增1亿元应税销售奖励30万元。(县发改委、县国税局、县财政局)
(十二)落实好普惠性和结构性减税政策。从2016年起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有关规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鼓励和支持更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导和支持企业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放宽研发活动范围,简化备案资料,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简化认定流程,放宽认定条件。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非货币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延期至第五年缴纳。个别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县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对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对符合产业政策、有较好发展前景、一时遇到较大困难,当期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的企业,在合法的前提下,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实行税费缓收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继续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十三)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及时公布并动态调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做到目录之外无收费。及时公布并动态调整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严禁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利用行政资源违规向企业收费行为。(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有关部门)
(十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实施信息技术集成应用、生产过程智能化提升、电子商务模式创新等信息化提升项目,对项目软硬件总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投资额15%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十五)支持企业引进紧缺人才。完善、落实 “扶海英才”计划,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经评审,可给予30-500万元的启动资金贷款支持,全额补贴创业初期三年内融资所付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并且3年内免收租金;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项目,经评审,可给予30-100万的项目资助。对引进的创业创新团队进行重点资助,经评审,可给予500-1000万元的项目资助。研究制定 “扶海英才”特支计划,对全职引进或自主培育“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或相当层次)人才的企业另行给予政策激励。(县人才办、财政局)
五、提高行政服务水平,降低制度成本
(十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开发建设行政审批网上审批平台,推进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明确一个牵头部门,全部实行并联审批,实现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一窗受理、集中审查、联合办理”。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对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上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做好承接。适时适度将部分县级审批权限继续向县各园区及市级中心镇下放。不断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试点工作,力争实现县域范围内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审批时间较法定期限压缩50%以上。(县行政审批局、县编办、县其他有关部门)
(十七)推行柔性执法。对企业违法情节较轻、无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的行为,应当采取规劝提示、警示告诫等行政指导方式,引导企业合法经营。严禁随意向企业调帐,严禁随意查封企业固定资产、冻结企业银行账户,绝不借用各种名义干扰企业正常生产。(县有关部门)
(十八)提升服务水平。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精准服务,健全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努力在制度上、政策上营造宽松的市场经营和投资环境,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利益,及时足额兑现上级政策扶持资金,提高企业投资创业信心。(县有关部门)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重要意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各牵头单位要做好与配合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尽快制定具体工作举措。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主动作为,保证各项措施执行到位,形成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强大合力。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政策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县发改委对本意见有最终解释权。
如东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