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意见

2015-12-22

 

县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意见

 

东政发〔2015〕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加速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全县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1.鼓励技术创新

1.1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如东县人民政府文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行业技术服务中心)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

1.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3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3万元;新认定为省级、市级科技小巨人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1.4当年被评为国家、省、市、县技术创新先进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1.5对通过省、市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每项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产品被省认定为专精特新产品的,每个奖励5万元;对通过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每个奖励1万元;对被评定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每个奖励2万元;

1.6新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研制项目,作为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的,标准经批准、发布、实施后,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第二名奖励上述标准的50%,第三名奖励上述标准的40%,第四名奖励上述标准的30%,第五名奖励上述标准的20%。

同一新产品项目、同一类技术中心项目、同一产品的多个组成部分标准研制只奖励一次,就高不就低。

2.鼓励品牌创新

2.1对当年新认定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3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市名牌产品、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奖励3万元;

2.2获得国家质量奖、省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质量管理优秀奖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新获得省质量信用等级评价AA级以上的单位奖励2万元。

2.3对当年由政府部门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区域品牌(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4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获4A级、3A级确认的,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

2.5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准产品和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给予5万元/件一次性奖励。

如同一产品获多项奖励,以最高奖项足额计奖,不重复计奖。司法途径获得的不予奖励。

3.鼓励管理创新

3.1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3.2对获得省、市管理创新优秀(示范)、信用管理贯标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对通过市企业信用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

二、鼓励加快两化融合

4.鼓励“两化融合”示范引领

4.1对被认定为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单位,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4.2对被认定为省、市级融合创新示范工程(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4.3对被评为省、市级两化融合示范区(试验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5.鼓励“两化融合”项目建设

5.1对省、市认定的示范智能车间,分别补助30万元、10万元。

5.2对被认定为省、市电商拓市项目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6.鼓励集成电路及软件研发

6.1对被国家有权部门认证为集成电路研发、设计或生产的企业年应税销售超5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对被认证为软件企业年应税销售超200万元的奖励5万元;每认证一件软件产品奖励1万元。

三、鼓励实施绿色制造

7.鼓励节能降耗,落实安全保障

7.1对列入县以上年度实施计划的工业节能、循环经济、环保、安全生产类项目,通过验收并取得预期效果的,设备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2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重点用能、用水的企业,当年通过加大节能技改投入、加强节能、节水管理,在节能降耗上取得明显成效并被评为县“节能型企业”(含“节水型企业”)的,对前10名企业每家再奖励2万元。已享受设备贴息的企业,不再奖励。

7.2对获得国家、省节能标杆企业(示范企业)、工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低碳经济)试点(示范)企业分别奖10万元、5万元。

7.3重点用能企业或重点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经有资质机构开展能源审计或清洁生产审核、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评价),并完成相应整改措施的,奖励2万元。

7.4对采用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且年节能量1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经验收确认,奖励5万元。

8.鼓励节能、环保(安全)产业加快发展

8.1对首次通过国家级节能产品、低碳产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8.2对首次列入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推广目录、再制造试点目录、“能效产品”目录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9.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结构调整

9.1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文件精神,对列入市、县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设备拆除后新上设备,经验收合格,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已享受贴息的不予奖励;对符合上级淘汰落后产能要求的企业,积极向上争取相关扶持政策,上级给予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四、鼓励载体提档升级

10.鼓励创建特色园区

10.1对新获得政府部门认定国家、省、市各类基地、特色园区、产业集群等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10.2首次被评为省中小企业四星级、五星级公共服务平台奖励10万元、3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平台奖励5万元。

五、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11.鼓励企业提速发展

11.1鼓励小企业进定报。对当年应税销售(含免抵退销售,下同)超2000万元的新进定报制造业企业、入库税金达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对属新兴产业的新进定报工业企业双倍计奖。

11.2鼓励亿元企业上台阶。当年应税销售收入首次超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25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60亿元的原有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应税销售、入库税金增幅低于全县平均水平的不予奖励。

11.3鼓励企业竣工达产。当年新投产工业企业(上年无基数)应税销售超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12.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12.1企业参加县以上政府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商品推介、产品展示、市场开拓活动的,补贴摊位费、展示产品运输费、布展费和广告费的50%,最高不超过2万元。

13.鼓励企业设备投入

具体见如东县工业项目贴息管理办法

六、其它

1.同一项目按最高奖励只享受一项奖励政策,不重复计奖。单个企业的奖励总额,以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增量为上限。新投产企业当年增量不足的在次年增量中奖励。

2.凡达到规模企业标准未进的、规模以上企业未建立研发机构和产学研合作关系的,按奖励政策的50%兑现。

3.企业社会保险人均交费低于上年度、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3.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县发改委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如东县工业项目贴息管理办法。

 

 

 

如东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2日

 

 附件

如东县工业项目贴息管理办法

为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工业有效投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设备投入,提高装备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对象与条件

1.项目落户在县级载体或镇工业集中区(技改项目除外),审批手续规范、齐全,已竣工投产的工业制造业(一般纳税人)企业,生产性设备投资超过300万元(不含税,下同),其中化工类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超过1000万元(新建化工项目2000万元);

2.产出为无税或免税产品的项目,自制设备及购置的二手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及设备的运输费用、安装费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以及单台价值小于5000元的设备不予贴息。

二、贴息标准

1.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生产性设备(含信息化建设的软硬件)投资额的3%贴息;  

2.项目采用进口生产性设备或本县生产的智能设备的,按进口设备投资额增加1%的贴息; 

3.技术改造项目,按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增加1%的贴息。不新增建设用地的技改项目,按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增加0.5%的贴息;

4.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分别增加1%的贴息(超额累进计算);

5.租用园区标准厂房项目或企业并购项目,按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增加0.5%的贴息;

以上增加的贴息额可重复享受,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贴息额不得超过200万元,且不得高于对地方的财政贡献份额;项目竣工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份额低于应贴息金额的,差额部分最迟可延后到下一年度兑付。

三、项目建设期限

新建项目以办理了施工许可的时间起算,技改项目以办理立项手续时间起算,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项目建设期不超过12个月,20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期按投资额递增,一般每增加投资300万元,则增加1个月建设期,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年,项目竣工期每推迟一个季度,贴息额相应降低10%,推迟三个季度以上的原则上不予贴息。

如因项目投资规模较大(项目计划设备投资在1亿元以上),确实需要分期建设投产的,企业应提出分期实施计划,最多分两期建设,总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报县发改委、财政局审核同意,可申请分期贴息;首期申请设备贴息时完成设备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分期申请设备贴息的项目仍执行最高贴息200万元的规定。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设备贴息条件的项目应及时申报列入县以上有关重点项目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实施竣工并投入生产后,建设单位及时向县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和贴息申请。

2.审核。县发改委会同财政局对企业申报的材料是否符合贴息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对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县发改委、财政局联合到企业进行现场验收审核,主要审核设备到位情况和设备购置发票原件,以及设备的账、物、票相符情况;经现场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工业项目,由县发改委向县政府提出报告并在发改委网站上公示一周。

3.兑现。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发改委、财政局联合下达贴息资金计划并组织兑现。

五、监督管理

1.企业必须将贴息资金按财务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县发改委、财政局对贴息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管。

2.企业在申请项目贴息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该项目贴息资格,且该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享受贴息优惠政策。